全站搜索
网站标志
自定内容
栏目导航
 
 
文章正文
景某与祖父母析产继承纠纷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9-12-15 16:22:05    文字:【】【】【
摘要:周平律师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景某的母亲蔡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00年10月3日去世,父亲又因患病于2012年8月1日病故。景某父亲去世后,名下有位于原布厂厂区内自建房屋一幢(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齐全,并经承办律师调查取得景某父亲与布厂清算组签订的该处房屋用地协议书、地皮款收据,该处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工资承包协议书等证据)和位于煤炭建材公司综合楼房屋一套(此房由景某父亲于2004年10月购买,当时景某母亲蔡某某已去世,景某未满18周岁,遂将该处房屋等记在景某父亲名下)及生前经营的天长钢模站(该站于1999年5月由扬州市木材总公司交由景某父亲经营,木材公司又与2002年1月将天长钢模站物资出售给景某父亲,此后一直为景某父亲经营管理)。

2012年10月,委托人的祖父母景某某、徐某某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景某对属于景某父亲上述两处房产进行分割继承。

【办案过程】

委托人景某于2012年11月18日到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接待后认真听取案情,做好记录,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景某出庭应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景某深思熟虑后,决定委托申明律师事务所周平律师作为代理人。之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周平律师并就诉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周平律师代理此案后于当日下午分别前往县房产管理处和县工商局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用于确定景某父亲对上述房产所有权等相关证据。又于次日赶往安徽省天长市交警大队及天长市人民法院查询景某母亲交通事故的诉讼档案,以此来确认景某母亲对上述财产是否拥有权利。2012年11月19日周平律师去商贸总公司查阅煤建公司房改档案。下午又马不停蹄前往县法院查阅涉及景某父亲企业改制的相关档案。查询、调阅相关档案后,对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梳理代理思路,书写答辩状,最终提出析产主体、遗产范围、遗产现状等一系列重点问题,对案件原告的要求进行一一反驳。

2012年11月22日周平律师和受托人景某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被告景某读答辩状,并出具相关证据。法庭当庭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庭审后不久,原告2012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当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评析】

本案系祖父母诉孙女要求继承并分割被告父、母亲夫妻共同财产的家庭析产纠纷,两原告年近八旬,共生有5个子女,被告父亲系其二子,生前经营钢模站,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被告景某父亲死后,在未分割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原告作为祖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与孙女分家析产,显然有悖于常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文: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5-2016 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